——我省在行政權力最易失控十大領域深化建章立制的台前幕後
  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的前一天,10月19日,省政府網站正式發佈 《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等10個重要文件,從不同領域、不同層面建章立制,對政府權力進行監督制約。
  時間耐人尋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我省在十大領域出台新規,用制度體系來鞏固前一階段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成果,昭示建設法治政府的信心和決心。
  數量規模空前。一次性在十個重點領域出台全新規定,從縱橫兩個維度來看,都非常少見。
  手段創新有力。系列規定中,很多舉措都屬於全國首次,力度之強,手法之新。
  這些制度是如何產生的?有哪些共性特點、亮點和看點?記者採訪了參與起草的專家及相關負責人。
  □羅之颺 本報記者 梁現瑞 陳岩
  問題導向
  十大規章制度分別指向權力最易失控、百姓反映最強烈的領域
  封閉運行
  封死暗箱操作空間,不留“暗門”、不開“天窗”,“一律”成常見詞
  程序至上
  註重細節,規範和制約權力運行,連主要領導發言次序都有規定
  監督有力
  接受公眾監督,尤其利益相關方面的監督,提高監督制衡力度
  為什麼選擇土地、礦產、招投標、政府採購、行政審批等十大領域建章立制?省政府法制辦主任張渝田透露,這是群眾反映最強烈的領域,是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的集中體現。
  十大新規大部分於今年初開始醞釀,全省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正在進行,基層群眾所反映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土地、礦產、招投標、政府採購、行政審批等領域。
  比如,對國有土地出讓領域逐步成為腐敗高發區,老百姓反映強烈。為此,《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被列到了十個重點領域深化建章立制的榜首位置。
  從解決老百姓反映最強烈的環節入手,十大新規始終堅持問題導向,把腐敗高發區、群眾反映問題的集中區作為新規的“標靶”。
  通讀十大規章制度,最常見的是“一律”一詞。如《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規定》明確,今後,四川所有礦種的探礦權,除非特別批准外,將取消申請和協議出讓,一律以“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確定出讓年限。
  《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規定》明確,政府投資將主要安排公益性和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全局性、基礎性、戰略性項目建設,一律實行公開招標。項目單位一律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和故意漏項、報小建大。
  所謂“一律”,就是沒有第二種選擇。在文件起草和修改過程中,省政府主要領導一再要求,十大新規中要儘量減少“除……的表述,以此來徹底堵住“暗門”、“天窗”,把權力尋租的空間徹底封死,形成封閉完整的制度體系。“土地出讓方案審批必須集體會審,主要領導末位表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在《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中,這樣的表述讓很多人印象深刻。“連主要領導的發言次序都做出規定。”張渝田表示,這體現十大新規制定的一個共同特征,就是強調程序,強調細節和具體,越具體越可操作,越具體越容易考核。
  新規直接針對過去一言九鼎的一把手,將其發言順序從第一放到了末位,規避主要領導先表態、其他人只能附和同意,真正將集體決策落到實處。
  在招投標領域,新規對評標委員會組建、招投標信息公開、項目分包管理、開標和評標現場監督、評標專家管理等招投標活動全程所有環節進行了更具體的規定。
  要讓制度真正發揮效力,加強監督、建立制衡機制是重要途徑。這也是十大新規的一個重要特征。
  國有資產流失,過去在國有產權交易中並不鮮見。為避免買賣間“私下勾兌”,公開透明、無利益相關的第三方“中間人”成必然選擇。《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規定》提出,嚴禁“場外交易”,全省各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除符合國家規定的,必須進入當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加強監督,尤其要重視發揮利益相關者的作用。《關於進一步規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意見》明確,對國家投資工程招投標,四川將加強“四風”監管,把監督權交給投標人。投標人可對招標部門書面異議,並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招標部門要在規定時間內書面答覆,並抄報行政監督部門。
  亮點直擊
  更改土地容積率要經政府常務會同意
  ——《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
  在城鎮化加快發展的背景下,土地出讓無疑是全社會關註的“金餑餑”,背後也有著巨大的利益空間。
  為杜絕“一言堂”的現實漏洞,打掉利益尋租空間,《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第四條首次提出,土地出讓方案審批必須採取集體會審方式,以會議方式集體決策,主要領導末位表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
  同時,《規定》第五條還首次明確了土地出讓底價集體決策的時間,並要求將底價確定的過程及結果納入集體決策的記錄文件,存檔備查,避免了底價隨意變動的“貓膩”和操作空間。
  以工業用地獲批,轉身卻變成了商業用地,身價立馬倍增,巨大的利益空間成為很多地方官商勾結的熱點。如何杜絕?《規定》明確,土地出讓後,原則上不允許調整既定規劃條件,確需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指標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並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調整前和調整後的內容必須在批准調整後5日內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對工業用地改變用途的,必須明確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規定程序出讓。
  取消協議供貨採購鼓勵電商參與
  ——《關於創新政府採購機制加強政府採購監管工作的意見》
  如何解決政府採購產品採購價高於市場價,特別是在協議供貨採購中價格普遍較高的問題,保證企業擁有公平公正參與競標的機會?
  《關於創新政府採購機制加強政府採購監管工作的意見》規定,一方面要取消協議供貨採購,推行通用貨物批量集中採購、網上競價採購和商城(場)直購,鼓勵電商參與政府採購供貨,建立市場競爭機制;另一方面要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機構政府採購商品市場價格定期發佈制度。
  為盡可能減少政府採購存在“價高、質次、超標”的問題,《意見》明確,要強化採購預算編製、採購需求論證和採購項目履約驗收,用採購預算控制採購價格、採購需求論證控制採購規模配置、採購項目履約驗收保障採購質量。特別針對採購人自行組織履約驗收出現的驗收虛設、驗收不到位甚至搞串通假驗收的問題,《意見》規定要強化採購代理機構參與,同時引入非中標(成交)供應商、實際使用人和受益者、社會媒體等社會力量對履約驗收工作的監督。在採購監管工作機制上,將建立涵蓋各方政府採購當事人的政府採購績效第三方評價監督機制。
  堅決停止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
  ——《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規定》
  《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規定》明確,堅決禁止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建設,嚴禁盲目鋪攤子上項目,大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堅決停止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新建、購置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嚴禁以危房改造等名義改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建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規劃、行政區劃調整等理由遷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學院”、“中心”等名義建設樓堂館所,切實將有限的資金、資源更多地用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上。
  不得將行政審批職能交由中介機構承擔
  ——《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強建章立制工作的意見》
  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管理創新和從源頭上防治腐敗,是本次建章立制的一個重點。《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強建章立制工作的意見》明確,我省在全國率先建成了全省三級行政職權目錄。建立健全目錄管理和電子監督辦法,未納入目錄的行政權力一律不得行使(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不公開的除外)。
  在已公佈省本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基礎上,《意見》明確提出編製並公佈省市縣三級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實現全省同一層級行政許可項目名稱、服務流程、申報材料、辦理時限、收費標準、監督方式等統一;重點加強中介服務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管理工作。
  針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存在的種種“亂象”,《意見》明確,要推進政府部門與中介機構的“脫鉤”改革,要堅決“斬斷”中介利益傳輸鏈條。要求積極穩妥推進事業法人類中介機構脫鉤改製,堅決剝離與政府部門捆綁的中介機構。
  同時,政府部門不得將行政審批職能交由中介機構承擔,機關公務人員不得在中介機構兼職。取消各類保護政策和準入門檻,嚴禁利用職權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國有產權轉讓將告別“體外循環”
  ——《關於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意見》
  國有企業改革中,由於改製機制不成熟,國企高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國有資產時有發生,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修路修橋、政府採購等也容易發生“體外循環”等腐敗行為。
  為盡可能杜絕這種現象,《關於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意見》明確,我省將推動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統一進場、集中交易,編製《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等將作為目錄的基本內容。
  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公共資產和罰沒物品拍賣、專利技術轉讓、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及醫療器械採購、特許經營權出讓等納入目錄範疇。列入目錄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原則上必須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集中交易。 (本報記者 梁現瑞)
  (原標題:堅持群眾路線的長久之策建設法治政府的重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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